
时间:2026-09-07 09:59:44
我是颜廷婷,上海沪师(临沂)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。
欢迎来到“颜廷婷讲知产”专栏。在这里,我只讲真案例、真教训、真方法。
别人说你抄他商标,你把两个产品放一起找不同,字体不一样,颜色不一样,排版不一样,那你这个观点,法官认不认?
很大概率不认。
因为法官在判定侵权的时候,有一个固定的步骤。
第一步,先进行隔离比对。
什么意思?你就想想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,平常买东西的习惯是什么,你去超市买东西,或者在网上下单的时候,会不会把两个商品同时拿在手里,慢慢地、仔细地对比每一个细节?
不会吧。
因为消费者的脑子里,只会记住某个大牌的品牌印象——我想买哪个牌子的东西,它大概的包装长什么样,它的商标是什么图案,他对这个商标和正品,只有一个模糊的整体印象。
等到他去逛商店或者在网上购物的时候,一眼扫过去,看到你的产品,只会觉得"哎,这个跟我想买的那个大牌好像啊"。
那在这一瞬间,他下意识地就会认为你们是一家的,或者认为你们和那个大牌有合作、有授权。比如我之前代理过的六个核桃,对方是二八个核桃,代理的魏槽坊白酒,对方是魏糟坊,在这种情况下,法律上的"混淆"就已经构成了。
之后就是整体比对,看第一眼印象,你的产品和原告的产品,整体像不像。
然后要部比对,抓最显眼的部分,一模一样——侵权,高度相似——侵权。
三个步骤走下来,你有没有构成侵权,法官就有了判断。
而且有一个“潜规则”:对方商标越有名,判断标准就越宽松——因为大家一看就联想到这个品牌。
反过来讲,很多商家之所以觉得自己冤枉,是因为他们站在了"专业审核人员"的角度,而不是普通消费者的角度。所以,你拿着放大镜抠出来的那些细节差异,在法官和普通消费者眼里,根本不存在。
这里也要特别提醒各位创业老板,法律明确规定,判定商标近似的侵权案件,以及攀附商誉、模仿包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,必须使用隔离比对,法律不需要每一个细节都一模一样,只需要整体观感和核心辨识度的主要部分构成近似,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,就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。
很多商家在败诉之后觉得自己输得很冤,但实际上,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——你自己拿着两个产品抠了半天细节,觉得差异很大,完全不侵权;但在法官和普通消费者的眼里,隔空看过去,整体高度相似,直接认定为混淆,一点问题都没有。
最后,我想给所有做品牌、做电商、做产品的朋友们一个最实用的避坑建议:
当你在做品牌自查,或者对产品包装进行改版,又或者在进行商标布局的时候,请一定关掉你的细节放大镜。跳出产品本身,脱离两个产品之间的对比。你隔几天,换一个场景,凭借你的第一印象去看——如果第一眼看过去,觉得和大牌非常像、容易混淆,那么哪怕你的细节千差万别,大概率都是有侵权风险的。
消费者不会拿着放大镜去买东西,法官也不会。你的产品在消费者脑海里的"第一印象",才是决定是否侵权的关键。
我是颜廷婷。如果你遇到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,或者被人起诉了不知道怎么应对,欢迎随时联系我。
颜廷婷律师 上海沪师(临沂)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执业十六载,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领域,自执业以来,践行着入行时的朴素誓言“成为一名好律师”,勤奋学习,工作勤勉,有较强案件分析和庭审驾驭能力,执业形象良好,被纳入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名单,并入选山东省知识产权法律委员会委员。颜廷婷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、公司法的研究和应用,精通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、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纠纷案件的处理,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。 执业多年以来,先后代理和参与了河北养元、理想汽车、宝洁卫浴、山东临工等一系列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。常年担任山东临工、兰陵美酒等多家企业的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,为其工作中的整体知识产权规划、日常运营、品牌保护、及公司商业秘密等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有效法律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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