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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36期】颜廷婷律师讲知产 | 觉得对方抄袭你的商标,又不确定算不算侵权?法官判定侵权就靠四个要素,拿来就能对号入座

时间:2026-08-25 10:43:12

我是颜廷婷,上海沪师(临沂)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。

欢迎来到“颜廷婷讲知产”专栏。在这里,我只讲真案例、真教训、真方法。

觉得对方抄袭自己的商标,模仿自己的产品,但是不确定对方是不是构成侵权,这篇文章,直接把公式给你!

 

你想起诉对方侵了自己的权,那你得知道法官是根据什么标准判定对方的侵权是否成立。

 

法官判侵权,其实就是玩一个"对号入座"游戏,使用行为、商标、商品,这三个全对上了,最后看有没有踩到"混淆"这条红线,只要红线一亮,侵权就成立了。

 

但凡中间卡住任何一环,案子都可能被驳回。

 

所以,别急着给对方发律师函,先看看我说的这些,对方能不能都对上。

 

1、使用行为是不是“商标性使用”?

 

对方用了我的标识,是作为商标使用吗?

 

如果对方只是在内部产品报告里提了一句“A公司产品”,或者在宣传时提到了品牌名——这不叫商标性使用,不构成侵权。

 

只有对方在商业活动中把它当作品牌标识来用,导致想买我们产品的消费者认牌购买,才构成侵权。

 

2、商标像不像?用“三招”来判断

法官是不会把两个商标并排放在一起,用放大镜找不同的,而是用三个“比对标准”:

 

第一个标准,隔离比对:普通消费者不会把两个商品同时拿在手里,慢慢地、仔细地对比每一个细节,他只会记住我想买哪个牌子的东西,它大概的包装长什么样,它的商标是什么图案,他对这个商标和正品,只有一个模糊的整体印象。等到他去逛商店或者在网上购物的时候,一眼扫过去,看到对方的产品,只会觉得"哎,这个跟我想买的那个大牌好像啊"。那在这一瞬间,他下意识地就会认为对方和我们是一家的,或者认为对方和我们品牌有合作、有授权。

 

第二个标准,整体比对,看第一眼印象,对方的产品和我们的产品,整体像不像。

 

第三个标准,要部比对,抓最显眼的部分,一模一样——侵权,高度相似——侵权。

 

除此之外,读音、字形、含义、整体外观都要综合看。

 

而且有一个“潜规则”:你的商标越有名,判断标准就越宽松,因为大家一看就联想到你。

 

3、商品是否构成近似?不是分类表说了算

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只是参考,不是“圣旨”。法院还会看:功能是否一样?用途是否一样?在同一个店卖吗?买的人是同一批吗?哪怕在分类表上两个产品不沾边,但是实际场景中也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。

 

4、最关键的一点,有没有造成公众“混淆”?

我们的商标越出名,消费者就越容易把别人的东西错认成我们的。

 

所以法庭上,一定要拼命举证我们的知名度:

 

广告投了多少、卖到多远的地区、媒体怎么报道、行业排第几、销量达到多少等等证据,全拿出来。

 

只要构成法律上的"混淆",对方侵权就是板上钉钉。

   

我是颜廷婷。如果你遇到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,或者被人起诉了不知道怎么应对,欢迎随时联系我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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颜廷婷律师

上海沪师(临沂)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


    执业十六载,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领域,自执业以来,践行着入行时的朴素誓言“成为一名好律师”,勤奋学习,工作勤勉,有较强案件分析和庭审驾驭能力,执业形象良好,被纳入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名单,并入选山东省知识产权法律委员会委员。颜廷婷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、公司法的研究和应用,精通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、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纠纷案件的处理,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。

    执业多年以来,先后代理和参与了河北养元、理想汽车、宝洁卫浴、山东临工等一系列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。常年担任山东临工、兰陵美酒等多家企业的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,为其工作中的整体知识产权规划、日常运营、品牌保护、及公司商业秘密等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有效法律意见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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